《京都议定书》(97年日本举行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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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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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京都议定书》,97年日本举行了什么?
1997年12月11日,日本举行了第3次缔约方大会。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但是2000年11份在海牙召开的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将会议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
2. 京都协议书主要内容?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3. 京都议定书为何允许澳大利亚增加碳排放?
澳大利亚和美国是仅有的两个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
美国是全球排放温室气体最多的国家,排放量几乎占全世界总排放量的四分之一,而澳大利亚则是人均排放量最高的国家。在《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之际,澳大利亚政府由于仍坚持拒绝签署该议定书的立场而遭到了多方的谴责。有关人士指出,澳大利亚在这个问题上不仅扮演着一个环境领域的反面角色,澳经济还由于拒绝加入而失去《京都议定书》生效后所带来的巨大商机。澳大利亚政府为该国的立场进行了辩解。澳政府称,《京都议定书》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此外,签署该议定书将会使澳大利亚在与发展中国家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影响澳大利亚经济的发展。澳大利亚环境部长坎贝尔说,尽管澳政府不准备签署《京都议定书》,但澳大利亚仍将致力于减少排放温室气体,力争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目标。尽管如此,澳大利亚政府拒签的立场还是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际遭到了澳反对党和环保组织等各方的批评。有关人士指出,尽管澳大利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努力在短期内比较奏效,但由于能源消耗的增加,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12年以后有可能大幅增加。4. 新西兰环保法律法规?
新西兰的环保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资源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新西兰的环保法律法规强调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综合性、预防性和可持续性。在环保方面,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进行评估和管理。在资源管理方面,法律规定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对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了规范和管理。此外,新西兰的环保法律法规还强调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公众有权参与环保决策过程,并对环保政策、法规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政府还通过发布环境报告等方式,向公众公开环保工作情况和环境数据等信息。总之,新西兰的环保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旨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5. 碳交所概念?
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也就是购买合同或者碳减排购买协议(ERPAs),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通常来说,碳交易可以分成两大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典型的此类交易为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ERUs)。
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能源分配 、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工行业 、建筑行业 、交通运输业 、矿产品、金属生产、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溶剂的使用、废物处置、造林和再造林、农业。
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体系、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6. 京都议定书参与主体?
参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 、保加利亚、加拿大、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 、日本、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 、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 、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 、西班牙、瑞典 、 瑞士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美国 。
7. r12禁是什么意思?
R12国家规定2010年禁用。 氟里昂制冷剂大致分为3类。 一是氯氟烃类产品,简称CFC。主要包括R11、R12、R113、R114、R115、R500、R502等,由于对臭氧层的破坏作用以及最大,被《蒙特利尔议定书》列为一类受控物质,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被限定2010年淘汰。我国提前2007年淘汰。 二是氢氯氟烃类产品,简称HCFC。主要包括R22、R123、R141b、R142b等,臭氧层破坏系数仅仅是R11的百分之几,因此,目前HCFC类物质被视为CFC类物质的最重要的过渡性替代物质。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被限定2040年淘汰。 三是氢氟烃类:简称HFC。主要包括R134A、R125、R32、R407C、R410A、R152等,臭氧层破坏系数为0,但是气候变暖潜能值很高。在《蒙特利尔议定书》没有规定其使用期限,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定性为温室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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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京都议定书》,97年日本举行了什么?
1997年12月11日,日本举行了第3次缔约方大会。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但是2000年11份在海牙召开的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将会议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
2. 京都协议书主要内容?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3. 京都议定书为何允许澳大利亚增加碳排放?
澳大利亚和美国是仅有的两个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
美国是全球排放温室气体最多的国家,排放量几乎占全世界总排放量的四分之一,而澳大利亚则是人均排放量最高的国家。在《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之际,澳大利亚政府由于仍坚持拒绝签署该议定书的立场而遭到了多方的谴责。有关人士指出,澳大利亚在这个问题上不仅扮演着一个环境领域的反面角色,澳经济还由于拒绝加入而失去《京都议定书》生效后所带来的巨大商机。澳大利亚政府为该国的立场进行了辩解。澳政府称,《京都议定书》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此外,签署该议定书将会使澳大利亚在与发展中国家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影响澳大利亚经济的发展。澳大利亚环境部长坎贝尔说,尽管澳政府不准备签署《京都议定书》,但澳大利亚仍将致力于减少排放温室气体,力争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目标。尽管如此,澳大利亚政府拒签的立场还是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际遭到了澳反对党和环保组织等各方的批评。有关人士指出,尽管澳大利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努力在短期内比较奏效,但由于能源消耗的增加,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12年以后有可能大幅增加。4. 新西兰环保法律法规?
新西兰的环保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资源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新西兰的环保法律法规强调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综合性、预防性和可持续性。在环保方面,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进行评估和管理。在资源管理方面,法律规定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对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了规范和管理。此外,新西兰的环保法律法规还强调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公众有权参与环保决策过程,并对环保政策、法规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政府还通过发布环境报告等方式,向公众公开环保工作情况和环境数据等信息。总之,新西兰的环保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旨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5. 碳交所概念?
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也就是购买合同或者碳减排购买协议(ERPAs),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通常来说,碳交易可以分成两大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典型的此类交易为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ERUs)。
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能源分配 、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工行业 、建筑行业 、交通运输业 、矿产品、金属生产、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溶剂的使用、废物处置、造林和再造林、农业。
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体系、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6. 京都议定书参与主体?
参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 、保加利亚、加拿大、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 、日本、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 、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 、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 、西班牙、瑞典 、 瑞士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美国 。
7. r12禁是什么意思?
R12国家规定2010年禁用。 氟里昂制冷剂大致分为3类。 一是氯氟烃类产品,简称CFC。主要包括R11、R12、R113、R114、R115、R500、R502等,由于对臭氧层的破坏作用以及最大,被《蒙特利尔议定书》列为一类受控物质,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被限定2010年淘汰。我国提前2007年淘汰。 二是氢氯氟烃类产品,简称HCFC。主要包括R22、R123、R141b、R142b等,臭氧层破坏系数仅仅是R11的百分之几,因此,目前HCFC类物质被视为CFC类物质的最重要的过渡性替代物质。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被限定2040年淘汰。 三是氢氟烃类:简称HFC。主要包括R134A、R125、R32、R407C、R410A、R152等,臭氧层破坏系数为0,但是气候变暖潜能值很高。在《蒙特利尔议定书》没有规定其使用期限,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定性为温室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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